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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
根据规定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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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违法行为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一是本级人民政府,二是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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