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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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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