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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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赔偿: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赔偿其二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赔偿其二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情形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及存在其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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