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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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结清。辞退员工补偿就是属于一次性结清的;只要双方结清了之后就可以就保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且办理社保转称的手续,那么这样就算是完全的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不存在有任何的纠纷。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是不包含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因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后代缴,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发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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