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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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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