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二、应得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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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的时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保护女职工享有生育权利的角度出发,确保女职工不因生育而降低收入或者失去工作。但是这样的保护并不是女职工在“三期”内无法约束了。“三期”内劳动合同其实是可以解除的,包括: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直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与“三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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