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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放入裁减名单首先你得保留员工自愿的证据就算有这样的证据感觉也是怪怪的明明有个更简单直接的办法啊36条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而且这一条也没说...
经常迟到,在合法的规章制度下,有没有规定是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先书面警告。再犯辞退。终究还是需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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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是有特别规定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女方在三期之内就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得以非过失辞退、裁员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不是因为第三十九条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3)其他责任。 维权方式: 1.与单位协商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3.4.诉讼(仲裁前置)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变更的岗位工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同样,《劳动合同法》又做出了例外规定,即三期妇女是不受该条规定约束的,故即使该员工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但是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解除。 如果单位确实希望解除,可以双方进行协商。
1.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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