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可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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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区别有: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就业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兼职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兼职就业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支付,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利弊有: 1、利: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很精确,按小时计酬,这种精确的用工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 2、弊: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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