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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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区别有: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就业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兼职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兼职就业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支付,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利弊有: 1、利: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很精确,按小时计酬,这种精确的用工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 2、弊: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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