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申诉受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有证明人的,应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注明证明人姓名、住址和联系办法等内容;有实物证据的,应提供证据实物; 3、申诉人劳动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拒绝接收材料不齐、请求事项不明、被申诉人不确定的申诉案件。 (二)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制作协商解决协议书并遵照履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在3日内指派调解员征询对方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四)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是:1、首先,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2、其次,如果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可申请调解;3、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最后,对于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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