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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报酬,若是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若用人单位系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离职,若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的,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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