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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2023-05-25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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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2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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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于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和国家按照平等资源有偿的原则,订立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居住用地的出让权为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权为50年教育科学,科教文卫为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土地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五、有关税费。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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