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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有向第三人请求时的优先吗

2020-08-13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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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3 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不是对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当发生保险事故而致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也只能取得部分的保险金补偿,余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此时,保险人就其支付保险金范围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被保险人则就标的未承保部分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这两者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互不干涉,但是如果第三人财产状况不佳,难以同时满足两个请求权时,就发生了保险人的请求权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何者应获优先清偿的问题。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发生先后,均平等受偿,当债务人不能同时满足全部债权要求时,各债权应按比例受偿。据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按其各自享有债权的比例获得第三人的赔偿。 但这样做的结果,将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在立法及实践中,本人以为此时似应一定程度上打破债权平等的原则,给予被保险人以特别的照顾。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经济实力上较之于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权利的困难程度上,被保险人又比保险人面临更多困难。从立法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价值取向看,被保险人应更获得特别关照。另外,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净损失”,得不到保险金的赔偿,如果再得不到第三人的赔偿的话,那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保险人虽然也存在损失,但是在厘定保险费率之时,保险人往往已经将其运营必要的成本和损耗计算在内,所以保险人的损失有可能并非“净损失”。两相比较,恐怕被保险人的利益更值得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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