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无论是对复核提出申诉,还是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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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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