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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复核的当事人需要了解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间限制以及相关的程序,这样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复核的顺利进行。 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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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事实理由申请人诉北京市××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三天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以上便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不服怎么办的相关知识。
申请复核书 申请人:李xx,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x市钟楼办事处郭庄街6号院。 申请复核事项: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对(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9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博负担”做出复核决定,不予交纳。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李x辉诉上诉人李x博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做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该裁定中的“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博负担”。明显不正确,应予更正,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就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何况是我提出的上诉就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咋会有70元的案件受理费?所以依据上述规定第43条请求复核,并予以更正,不予缴纳,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核人: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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