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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复核决定书

2022-08-12
申请复核书 申请人:李xx,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x市钟楼办事处郭庄街6号院。 申请复核事项: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对(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9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博负担”做出复核决定,不予交纳。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李x辉诉上诉人李x博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做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该裁定中的“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博负担”。明显不正确,应予更正,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就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何况是我提出的上诉就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咋会有70元的案件受理费?所以依据上述规定第43条请求复核,并予以更正,不予缴纳,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核人: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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