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中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不应授予商标专用权而予以驳回,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15天时间里,申请人如果对商标的这个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提交材料,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一次。复审相当于给申请人的商标一个被挽救的机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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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复审流程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整理并加盖公章。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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