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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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将女职工的产假有九十天延长到九十八天,但是当前我国不提倡晚婚晚育。晚婚晚育产假具体规定在地方上,每个地方晚婚晚育产假情况不同。一般情况下,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条件的夫妻,女职工的产假可以增加十五天,男职工可以享受3天的假期。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规定和政策,女职工产假正常情况下为产后98天+产前15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增加产假:1、女职工出现难产情况的,增加15天;2、女职工出现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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