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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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目前提供的信息,您的产假应当至少在5个月以上,计算如下:正常(90天)+晚婚晚育(增15天)+部腹产(如果算难产的话,可增15天)+独生子女证(增35天)=5个月左右。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规定和政策,女职工产假正常情况下为产后98天+产前15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增加产假:1、女职工出现难产情况的,增加15天;2、女职工出现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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