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了四年合同,2004.8到2008.8,我与2006年5月辞职,公司让我陪违约金,公司扣了我档案和社会关系,至今未给,直至最近听说违约金里的保密费是不合理的,我现在想2007.5月申请劳动仲裁,行吗,超过时效了吗还有合同上规定一星期工作40个小时,我们星期六属于正常上班,不上算旷工,这符合劳动法马,而且也没加班费,我要申请仲裁把这几项都写行吗1、不符合劳动法;2、只要你认为没有道理的都可以写;3、是否支持不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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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4个月,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即第2个月至第4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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