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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3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由谁

2023-06-07 0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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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7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63条所谓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鉴于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应与用工单位缴纳比例一致。 2、因用工单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列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能否胜诉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包括用工单位正式工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证据。虽然按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会提交虚假的证据,如你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质证,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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