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63条所谓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鉴于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应与用工单位缴纳比例一致。 2、因用工单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列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能否胜诉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包括用工单位正式工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证据。虽然按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会提交虚假的证据,如你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质证,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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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下: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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