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历时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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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更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法院喜欢调解不喜欢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需要时间的,不能快速解决,但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就可以很快的解决纠纷,并且当事人会很乐意的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用宣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在败诉后,会不乐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还需要强制执行,会额外增加法院的工作。
调解更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法院喜欢调解不喜欢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需要时间的,不能快速解决,但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就可以很快的解决纠纷,并且当事人会很乐意的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用宣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在败诉后,会不乐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还需要强制执行,会额外增加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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