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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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中介组织不“中”主要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丧失自己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能给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合法地服务,遇到有“特殊意图”的招标人,就无原则地迁就和迎合业主的要求,不顾公平、公开、公正地市场竞争环境,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谋取非法暴利,利用招投标过程中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与部分投标人联合起来围标串标,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专业化组织不“专”招标代理制的产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专业化、市场细化分工的产物。为招标人提供合法的、有价值的专业咨询服务,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宗旨和价值所在。但现状是:一些招标代理人员的服务只在于“跑腿”,忽略了招标代理的咨询服务属性。部分代理人员根本不懂建设工程的基本知识,甚至招标程序都不熟悉,代理过程中出现许多常识性错误,编制招标文件或按《范本》一抄了之,或存在明显瑕疵和漏洞,降低了行业整体形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缺陷或错误而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不顺利的现象,或发生歧义,或产生投诉,甚至导致招标失败。 (三)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一些代理机构在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承揽业务后靠临时班子干活,活散人走,代理业务后续服务无保障;一些代理机构到处设分支机构,只为“放羊”收费,缺乏应有的管理;一些代理机构有多项资质,但不以此为业,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如此疏于内部管理,甚至违法违规经营,必然造成招标质量低劣,致使投诉时有发生。
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是: 1、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2、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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