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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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条件是: (一)合意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即时解除:过失性辞退; (三)预告辞退:一方向对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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