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是不动产当事人之间法定的义务,是给对方提供的必要的便利,故也有国家称之为“法定地役权”;而地役权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一般超出了提供必要便利的范围,地役权人需要对方提供更大的便利,从而有设定地役权的需要,也称之为“约定地役权”。2、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而地役权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不相邻。3、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而不是他物权的范围;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独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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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房屋相邻的人要按照双方生产、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去处理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是需要事先约定的。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是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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