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发生工伤不能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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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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