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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鉴定的法律依据

2023-06-10 09: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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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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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工伤鉴定的法律依据如下:职工发生工伤,治疗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工伤鉴定;工伤是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共十个工伤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自理障碍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工伤鉴定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鉴定委员由社保、卫生等部门组成。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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