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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法律依据

2021-10-23
职业病应由市地级以上职业病医院确定或诊断。职业病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力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医疗后确定为残疾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由现行的劳动待遇处理。职业病处理方法:到当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体验。如果涉嫌职业病,应向当地合格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职场检查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使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通知劳动者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和结果,不得隐瞒或欺骗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在职业病预防和治疗中,相关单位应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工作前、工作期间、离职和紧急健康检查和离职后的医学跟踪,使用者安排工人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承担相应费用。工人离开原单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使用者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使用者承担。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残疾等级,与所属部门取得联系,依法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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