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听取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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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抓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加强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二是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组织开展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资格清理工作,规范畜禽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关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创新日常监管方式,通过兽医卫生风险评估、风险分级、信用档案、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畜禽屠监管水平。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畜禽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开展畜禽屠宰监管规范执法创建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健全完善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努力构建支持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提升财政保障水平。五是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分析研究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谋划“十三五”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加快转变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冷链化流通、实施品牌化战略、加快绿色化改造,提升畜禽屠宰产业竞争力。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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