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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听取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
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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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应当在种植条件适宜的已垦草原或者在原生植被破坏严重、不适宜采用封育措施恢复植被的土地上进行,并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依法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证的具体工作;(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五)负责草原动态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的事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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