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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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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