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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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投资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依法评估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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