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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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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