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2.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5.负责本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6.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7.向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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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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