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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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此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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