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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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