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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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下: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根据相关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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