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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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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