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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2020-09-17 2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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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8 回复

专业分析: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保险标的处于动态环境下的风险增加,则保险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大的风险,如果不提高保险费,显然对保险人不利。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来说,风险增加的通知明显导致对其不利的影响,但依诚信原则,则必须将该风险增加通知保险人。 危险增加的确定。为了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欺诈和保险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参酌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有必要对危险增加做全面分析。首先,应依风险增加程度将风险增加分为“风险轻微增加”和“风险显著增加”。若风险“轻微增加”,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负通知义务,否则,容易造成保险人以此为由逃避责任。若风险“显著增加”,则将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应予以通知。至于区分标准,可以依照订立合同前的“重大事项”的标准来确定。其次,应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将危险增加划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过错的危险增加”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过错的危险增加”。若二者均为“重大危险增加”,则都应将其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应有所不同。 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在双方重新将其权利确定下来以前,保险合同处于一种未稳定状态,为了将这种不稳定状态转化为稳定状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有关事项尽快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义务人未能按法律规定履行其通知义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恶意不为通知;二是非恶意不为通知。 通知义务的免除。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义务人的通知义务:危险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人的利益而导致的危险增加;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或出于人性考虑而增加的危险;保险人知道、应当知道或无法推委其应知义务而增加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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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 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5、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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