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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2、投保人应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4、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
义务 1、缴纳保险费。 2、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危险增加通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迅速调查取证和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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