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目的是什么?回答是为投保人自己利益或为被保险人利益而投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少有规定。与此相对照,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似乎很充分。受益权是保险内部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间的关系)最为重要的问题。而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又是重中之重。《保险法》第六十条一二款分别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六十二条一二款分别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很遗憾,我国的立法将受益人指定权与变更权毫无保留的赋予被保险人,而投保人仅仅是“建议权”“同意权”!如此绝对化,本身便存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害的。如果被保险人不经投保人同意,随意变更受益人,是否有违投保人的利益和初衷?答案是肯定的。依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只要履行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手续,便可轻而易举的改变受益人。如果投保人不同意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面对法律的无奈,他有可能做的是不再交纳保险费,或直接与保险人解除合同。这种结果,虽然保险人返还退保金,但还是会造成投保人保险费的损失,并且使得最初保险意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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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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