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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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新颖,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繁殖后可预见的变异外。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流程如下: 1、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2、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3、受理申请后,缴纳申请费; 4、初步审查通过后,缴纳审查费; 5、实质审查通过后,作出授予决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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