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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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住房贷款认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买房人购房时年满18周岁; (二)所购房屋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三)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一)上海房屋登记二套房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在房屋登录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房产,再次购买算第二套; 2、贷款买过一套,卖掉后,房屋登记不能查询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可查询到贷款记录,再次,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住房,卖掉后,房屋登记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第二套住房; 4、全款买过一套住房,房屋登记系统能够查询到,贷款买房算第二套; 5、购买人不具备房屋登记查询条件的,银行调查核实后购买人已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 (二)上海银行二套房认定标准 1、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算第二套房。 2、未成年时名下以后房产,成年后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 3、个人名下已有全款购买住房,再次贷款购买住房算第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次贷款算第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再次购房使用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户口没有在一起算第二套住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住房,离异后一方申请贷款购房,算第二套住房。 (三)上海第二套改善住房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面积低于33.4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算改善型住房,不算第二套住房,反之人均面积高于33.4平方米,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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