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孩子更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孩子该产假前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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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因工伤而停工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标准,职工在此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则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后调岗可以降低工资。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返回岗位,不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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