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的有关法规: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满一年的被辞退的,支付到辞退前一日止;满一年被辞退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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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催告后,在一个月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按其实际工作的天数为其结算工作报酬。
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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