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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3-07-09 1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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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9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们自行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看,我们国家对于竞业禁止的要求有:1、竞业限制并非针对全公司的全部人员,而只是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们自行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竞业限制的内容只能是你们离职后到与你们之前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公司需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虽然没有具体明确该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但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每个月支付给你们的经济补偿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是竞业禁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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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法定的竞业限制,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2、约定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约定或订立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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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在限制的期限内,公司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此外,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才开始生效的条款。 1、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至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人员或其近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 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对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由此可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满3个月; (3)劳动者已经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但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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