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责任的权利。但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时,如何判令发包方承担责任?实践中出现该规定有被滥用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上一手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一般都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而法院往往不分情形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请,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偿付工程款的责任。专家认为,在审理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时,原则上仍应首先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者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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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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