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是就一个建筑物的所有问题上所产生的各个业主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业主都是权利主体,与该建筑物业主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这个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 在这个法律关系的解释上,也可以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的性质是共有。道理在于,如果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就是一个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所构成的权利集合的话,那就无法形成全体业主与其他任何人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只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正确说明这个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所有权的关系,就像共有也是一个所有权关系、单独的所有权关系也是一个所有权关系一样,它表明的就是特定建筑物的归属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对世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绝对的法律关系,表明的就是这一座特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就是这些业主,他们是这栋建筑物的所有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尊重业主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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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 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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