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区分所有是一种复合共有形态,因此,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表现得更为复杂。 一般认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中,体现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是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团体关系。①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权利就是一个法律关系。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由于这个物权中具有三个权利,因此,它包含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的看法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可以表述为“4+1”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在四个基本的法律关系之外,还有一个附带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区域所有关系,相邻关系,共有关系,以及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总的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之下,包含这样五个法律关系.
针对具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表现在哪些方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如需对共有部分进行改动,必须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且不影响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否则即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如果某一区分所有权人为了改变其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等问题而不得不对专有部分进行改造,且这一改造并不妨碍邻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邻人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容忍,此时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调整。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等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