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上对违法建筑权属性质有多种学说,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 物权法不承认违法建筑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所有权。现代民法理论认为,不完整或者不自由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严格意义上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建造人在建造之前及拆除之后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但是拆除之前,客观属性是不可移动地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违法建筑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自然属性,所以动产所有权说难于让人信服。 笔者赞同占有说理论。但对占有的本质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同样在理论上有争议。 我国司法实务及民法理论也向来承认占有制度。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也未明确占有的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通说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这种事实上支配状态可能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与无本权的占有。 占有人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基于这样的事实状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消极地承认并给予保护,并非法律上的积极评价。违法建筑虽不能办理登记,但是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在法律上推定违法建造人对建筑占有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占、占有被妨害,占有人因此受到损害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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